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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1998〕829号
1998-12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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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

【文 号】 国税函〔1998〕829号
【成文日期】 1998-12-28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废止
注释:

全文废止。参见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)。

湖北省财政厅:

你厅《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》(鄂财农税发〔1998〕1014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,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“双包代建”合同,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、准建证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,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,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,应照章征收契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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